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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年05月09日 17:26 作者:環保工程師 點擊數:次
來源:環保工程師
從2024年5月1日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開始實施。
全國文件及標準
1、《節約用水條例》《條例》提出,對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水產品實行水效標識管理,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級較低的用水產品。對符合條件的節水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對節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推動實現二氧化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愿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向綠色低碳轉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的條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3、《建筑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標準》(GB/T50640-2023)為推進綠色施工,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及拆除等建筑工程與道路、橋梁和隧道等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建筑與市政工程綠色施工評價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4、《環境空氣 顆粒物來源解析 基于手工監測的受體模型法技術規范》(HJ 1351-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基于手工監測的受體模型法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 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屬于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基于手工監測的受體模型法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技術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5、《環境空氣 顆粒物來源解析 基于手工監測的受體模型法監測數據處理與檢驗技術規范》(HJ 1352-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基于手工監測的受體模型法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 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屬于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基于手工監測并采用受體模型法開展的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中監測數據的處理和檢驗。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6、《環境空氣 顆粒物來源解析 正定矩陣因子分解模型計算技術指南》(HJ 1353-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中正定矩陣因子分解(PMF) 模型計算,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屬于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PMF 模型計算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7、《環境空氣 顆粒物來源解析 化學質量平衡模型計算技術指南》(HJ 1354-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加強大氣污染防治, 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工作中化學質量平衡(CMB)模 型計算,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屬于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解析系列標準之一,規定了CMB模型計算方法。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8、《乏燃料運輸容器設計要求》(HJ 1355-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規范乏 燃料運輸容器的設計活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依據《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規程》(GB 11806—2019),并參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條例》(IAEA SSR-6)等國內和國際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準則制定,規定了乏燃料運輸容器的設計準則和要求,包括材料要求、結構設計要求、熱工設計要求、包容設計要求、屏蔽設計要求、臨界安全設計要求以及制造要求等。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9、《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遙感調查技術規范》(HJ 1356-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 態環境質量,規范和指導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遙感調查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利用衛星、無人機等遙感技術對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監管遙感調查的工作流程、數據準備、遙感解譯、線索篩查、線索生成、成果歸檔等相關要求。本標準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地方/團體文件及標
1、河南省《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555-2023)
本文件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和污水處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監測監控及實施與監 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和污水處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醫療機構的環境 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艙醫院、集中隔離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自5月1日起實施。
2、寧夏回族自治區《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641995—2024)
標準明確了寧夏水泥行業PM、SO2、NOX等排放要求以及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要求,對有效控制環境空氣中一次、二次顆粒,降低大氣O3濃度具有重要作用。
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顆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分別為10、50、100mg/m3,協同處置電石渣等固體廢物的,執行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該標準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
3、江蘇省《池塘養殖尾水生態處理技術規范》(DB32/T 4725-2024)
本文件規定了池塘養殖尾水生態處理的設施要求及尾水處理、排放與回用的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淡水和海水池塘養殖尾水生態處理。自2024年5月3日實施。
4、團體標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范》(T/GXSES 0003-2024)
本文件界定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質量控制涉及的術語和定義,規定了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的監測方案編制、人員要求、儀器與設備、樣品采集、樣品流轉、樣品制備、樣品分析測試、質量評價、質量體系等質量控制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其他工業企業周邊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過程的質量控制可參照本文件執行。自2024年5月5日實施。
5、河南省《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 2555-2023)
本文件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和污水處理站污泥的排放控制、監測監控及實施與監督要求。本文件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廢氣和污水處理站污泥的排放管理,新建醫療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重大疫情防控中的方艙醫院、集中隔離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管理。自2024年05月01日起實施。
6、山東省《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37/ 4676-2023 )
本文件規定了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海水池塘養殖和海水工廠化養殖的尾水排放管理。自2024年05月24日起實施。
7、深圳市《生活飲用水水質監督檢查技術規范》(DB4403/T 435-2024 )
本文件規定了水質監督檢查中監督檢查點的設置、頻率、指標、現場監督檢查、檢測方法和質量控制、水質在線監測數據、結果的判定、上報和處理、水質信息公開和資料保存及水質異常事件處理等技術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其委托的水質監督檢查機構對生活飲用水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等環節的水質開展監督檢查。自2024年05月01日起實施。
8、《上饒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目的而制定的,共五章三十三條,分為總則、噪聲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9、《惠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管理等活動。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0、《咸寧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區域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11、《中山市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業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對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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