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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年07月21日 09:38 作者:高涵 張文靜 點擊數:次
來源:中國環境報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提出推進水環境治理環節的碳排放協同控制,增強污染防治與碳排放治理的協調性,實現環境效益、氣候效益、經濟效益多贏。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中,碧水保衛戰作為三大保衛戰之一,成功推動了我國水環境質量顯著改善,使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在碳達峰、碳中和這場“硬仗”中,水環境治理再次成為減污降碳關鍵領域之一,加快推進水環境治理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將推動我國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入新發展階段。
碳排放視角下的水環境治理
水處理系統是重要的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來源,水環境是陸地系統重要的碳庫。據2014年統計,雖然我國廢水處理溫室氣體排放量在全社會排放量的占比不足1%,但甲烷和氧化亞氮排放量在全社會排放量的占比均達到5%以上,是我國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主要排放源之一。而濕地作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之一,以不足陸地面積10%的面積實現了接近30%的碳儲量,是陸地系統的主要碳庫之一。
溫室氣體排放貫穿水環境治理的多個環節,減污降碳協同增效仍有很大空間。水環境治理過程主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三種溫室氣體排放。其中,二氧化碳主要來源于污水治理設施的能耗過程,而水污染物降解產生的二氧化碳則認定為生源性碳排放;甲烷主要來源于污水處理厭氧環節,包括管網、厭氧池、化糞池、污泥厭氧消化池等;氧化亞氮主要來源于污水處理過程的硝化反硝化階段。2014年,我國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較2005年下降21.3%,而全國廢水處理碳排放量增長了47%,表明現行水環境治理措施存在一定協同碳減排效應,但仍存在提升空間。
“十四五”水生態環境保護思路的轉變,為推動實現“雙碳”目標奠定了良好基礎。“十四五”時期,我國水生態環境保護由傳統的水污染治理向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統籌保護轉變,“有河有水、有魚有草、人水和諧”成為水生態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要求。一方面,全國層面不追求過高的優良水體比例,而是鼓勵夯實基礎、補齊短板、提高質效,為同步推進溫室氣體協同減排提供了良好機遇。另一方面,“十四五”水生態環境保護以維護河湖生態功能需要為重點,大力推進水生態保護修復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有力推動了水生態系統持續發揮固碳增匯的“碳庫”作用。
如何做好水環境治理過程協同碳減排
注重污水、廢水治理,堅持源頭減碳。針對工業廢水治理過程,堅持“節水即治污、節水即降碳”,著力通過工業園區用水系統集成優化、工業企業廢水分質再生利用等方式,減輕工業廢水處理過程的治污減排壓力。針對城鎮污水治理過程,堅持推進污水應收盡收、高效輸送、節能處理。通過污水管網改造修復、污水處理工藝優化、高能耗設備更替、智慧化管理等多種組合措施,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處理效能,同步減少溫室氣體的直接和間接排放。
加強污水和污泥資源化利用,實現過程替碳。充分挖掘污水和污泥的資源屬性,在能源替代和水資源再生利用方面發揮替碳作用。《方案》提出“提高污泥處置和綜合利用水平”“推廣污泥沼氣熱電聯產及水源熱泵等熱能利用技術”,即通過污水處理廠自給自足或與周邊社區協同聯動,充分利用污水和污泥中熱能和有機質富集的優勢,替代一部分供熱、供電過程碳排放。此外,大力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構建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污水社區化就地處理回用等循環模式,即利用水生態系統的自然凈化作用和天然輸送能力,在補足當地水資源利用需求的情況下,實現供水和排水工程建設運行過程的碳替代。
強化水生態系統修復,實現末端固碳。我國部分江河湖泊生態系統破壞問題突出,在水生態環境保護過程中堅持“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的基本方針,優先采取生態緩沖帶建設、濕地恢復與建設、生物多樣性保護等針對性措施,提升河流、湖泊、濕地、海洋等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既能夠提升江河湖泊的凈化能力,又能穩定增強水生態系統的固碳能力。
如何推動減污降碳協同措施落地
開展以碳源碳匯為視角的統計核算。目前,我國污水處理等相關領域的溫室氣體核算工作尚不完善,碳排放統計視角仍較為宏觀,難以充分反映具體措施下減污降碳的協同效應,碳排放數據的考核或驅動作用尚未充分發揮。推動開展污水處理、資源化利用、濕地碳匯等方面的碳排放測算評估,鼓勵開展本地化參數監測和研究,能夠推動優化水環境治理領域的碳排放管理,為不斷提升減污降碳協同增效驅動作用奠定基礎。
推動以協同增效為重點的模式試點。在城市、園區、工廠等不同層次探索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先行先試。城市層面,在低碳城市、無廢城市、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等工作推進過程中,從區域層面探索供水—污水—再生水—河湖水等水環境治理鏈條的減污降碳協同模式。園區層面,以提升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為切入點,推動探索節水減排、污水回用、污泥發電等綠色低碳發展技術組合模式。污水處理廠層面,試點建立典型污水處理廠全過程、系統化的減污降碳模式,持續建設資源能源標桿再生水廠。
建立以減污降碳為抓手的管理機制。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中充分納入協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要求,在排污許可等制度體系中銜接減污降碳管理要求,將水污染源管控體系與減污降碳需求充分融合。強化減污降碳經濟政策,除通過加大對綠色低碳項目投資和財政補貼等直接支持政策外,探索通過排污權交易、碳交易等政策機制提升市場作用,使污水處理廠低碳改造、濕地建設恢復等減污降碳關鍵措施具有可持續收益,激發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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