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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2年09月22日 16:33 作者:中國環境報 點擊數:次
來源:中國環境報
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企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度,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實施監管。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2016年以來,各地按行業分布推進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并于2020年對固體污染源基本實現了全覆蓋,排污許可證取得初步成效。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態環境管理局作為生態環境部派出機構,于2020年開始在海河流域履行排污許可證后監管職責,對部分省市排污許可制度執行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共涉及18個行業116家企業。從檢查結果看,一方面、排污許可證在海河流域深入人心,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一方面,部分地區由于發證審核時間倉促、經驗不足等原因、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存在一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制度的執行效果。
許可排放量核定不精準,導致實際排污約束性降低。目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廢氣、廢水許可排放量一般從環評批復的排污量和利用產污系數核算的排污量中從嚴選定,上述計算方法都以預測為主,并非完全符合企業生產實際。檢查發現,普遍存在許可排放量遠大于企業實際排放量的問題,部分企業的許可排放量甚至超過實際排放量的10倍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排污許可證明確的許可排放量很難對企業排污行為產生實質性約束效力。
生產設施登記過全過細,導致制度執行難度增加。檢查發現,一些地區在排污許可審核時過度強調企業生產設施填報是否全面準確,甚至要求填報設備必須與企業現場設備一一對應,對生產排污基本無影響的小件設備也須填報,進而造成一系列問題。一方面,增加了企業排污許可證復雜程度,比如一家潤滑油生產企業,僅儲罐類設備就填了50多頁,給企業申請和政府部門核發證書都造成很大負擔。另一方面,也給排污許可證后續使用帶來不便,即使企業因生產需要僅調整某一件設備,實際上對排污變化基本無影響,但由于許可證載明了被更換的設備型號,企業需對許可證進行變更,也給管理部門帶來很多無實質意義的審核工作。
環境管理要求針對性差,導致相關措施難以落地。一些地區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在環境管理方面提出的要求太籠統,特別是臺賬記錄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這兩部分,很多只是把技術規范上的要求重申一遍,未按企業實際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要求。例如,某紡織印染企業排污許可證要求企業記錄惡臭處理裝置“入口風量、污染物項目、排放濃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數據來源”,還應明確“排放口煙氣溫度、壓力、排氣筒高度、排放時間等”,但實際上這套處理裝置并沒有安裝壓力、溫度監測儀表,入口處也不具備采樣監測條件,排污許可證要求記錄的入口風量、治理效率、排放口煙氣溫度、壓力等不具有可操作性。再如,某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的大氣環境管理要求章節中提出“加強惡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預處理區和污泥處理區宜采用設置頂蓋等密閉措施,配套建設惡臭治理設施”,但實際污水處理廠采用在廢水中加除臭填料的方式控制污泥異味,許可證上提出的惡臭管理要求并不符合實際
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上述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據實核定許可排放量,切實發揮許可證約束作用
在許可排放量核定方面,建議核發部門在企業進行許可證變更和延續時,根據其近年實際排污量和所在地區環境管理要求,對許可排放量設定合理的削減比例,使許可排放量逐步接近合理的排放量水平,從而對企業排污真正發揮約束作用。
二、聚焦重點工藝環節,提高許可證審批效率
在生產設施登記方面,鑒于并非所有設備都與企業產排污相關,監管部門也沒有必要對企業全部設備一一進行核對。因此,建議在登記生產設施時聚焦重點工藝環節,主要填報生產線的核心設備、產污設備,對于同類設備宜合并填報,不應過分求全求細。
三、細化環境管理要求,提高許可證措施落地性
在環境管理要求填報方面,筆者認為各行業核發技術規范只是提出原則性的要求,各地在應用時要注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提高環境管理要求的可操作性。要更加具體,針對具體環保設備、產污設備實際工藝、配備的測量儀表等提出管控要求,切忌脫離實際照本宣科。要更加明確,給企業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便于企業遵照執行,也便于證后監管,盡量避免使用“宜”等建議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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