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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3年06月20日 08:50 作者:生態環境部 點擊數:次
來源:生態環境部
固定污染源監測是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依據,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支撐。推進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是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需要。
近日,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監測〔2023〕5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加強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優化執法監測管理機制和強化支撐保障等三方面,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優化固定污染源監測監督管理提出要求,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更加堅實的支深刻領會《通知》的重要意義
(一)落實排污許可制,建立健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機制的需要
截至2020年年底,我國實現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全覆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取得顯著成效。排污許可制已成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也對污染源監測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及相關制度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機制,在橫向上,需要打通排污許可管理、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形成管理閉環;在縱向上,需要貫通國家、省、市縣,分級負責,協同推進。
(二)做好垂改“后半篇文章”,充分發揮污染源執法監測管理效能的需要
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抓手。現已基本完成垂改各項目標任務,污染源監測管理重心下移,縣級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但縣級監測機構能力與職責定位還存在較大差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具體任務和實施機制還不夠明確。這就需要結合執法監測實施情況,進一步壓實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職責任務,明確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實施機制,強化環境執法、環境監測部門聯動,同時多種方式提升縣級執法監測能力,以實現最大限度發揮固定污染源執法監測管理效能的目標。
(三)持續強本固基,提升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固定污染源監測能力的需要
固定污染源監測是執法監管體系強有力的支撐,而固定污染源監測的有效實施有賴于基礎能力的提升。一是提升執法監測能力,實現現場快速出數,支撐對違法排污行為的從快查處;二是提升自行監測監管能力,“保真”“打假”協同發力,推動壓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責任;三是提升污染源信息綜合分析應用能力,實現自行監測(含自動監測)、執法監測信息綜合應用,數據賦能非現場執法和精準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這就需要從管理機制、監測技術、信息平臺、人員隊伍、公眾參與等方面予以保障。
準確把握《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加強自行監測監管,形成管理閉環
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是法定職責,需要排污許可管理、環境執法、環境監測有效聯動,形成管理閉環,協同推動排污單位依法依規開展自行監測,規范運行自動監測設備。
《通知》規定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自行監測監管責任,明確了環境監測部門、排污許可審批部門、環境執法部門聯動監管機制。
另外,《通知》明確了排污單位應當于監測工作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經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手工監測數據;進一步明確“未保證大氣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種違法行為認定情形。
(二)優化執法監測實施,強化部門聯動
執法監測是支撐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手段,可作為生態環境法工作的組成部分,應嚴格按照執法程序,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有關要求開展。相比于以往的監督性監測,執法監測不應采用轄區內全面覆蓋的方式開展,要以服務生態環境執法為導向,更加注重監測內容和監測結果應用的針對性,更加強調與執法部門的聯動,以提高打擊違法排污行為實效。相較于監督性監測結果的公開方式,執法監測結果可隨執法檢查結果公開。
《通知》結合環保垂改實施情況,進一步明確和壓實國家、省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監測責任,提出強化環境監測和執法聯動的有關要求,鼓勵各地制定環境監測與執法聯動相關管理制度。
考慮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所屬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實際情況,特別提出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合理規劃本行政區域內監測能力發展布局,多措并舉提升執法監測能力;監測能力不足的,可委托駐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或者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執法監測任務,但不得委托承擔同一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監測機構開展執法監測。
(三)強化基礎支撐保障,提升監管能力
在強化平臺支撐方面,《通知》明確所有自行監測的手工監測數據,實現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一口”登錄、監測數據“一網”填報、排污信息“一窗”公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不得要求排污單位重復填報監測信息,國家將排污單位填報的監測信息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實現各級共享。
在強化隊伍建設方面,《通知》分別對生態環境部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強化隊伍建設要求。生態環境部建立專家委員會,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個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配套教材編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針對性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加強業務培訓。
在鼓勵公眾參與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和公眾,在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開展、信息公開等方面的監督作用。《通知》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搭建公眾參與和溝通平臺,拓寬意見交流和投訴渠道,并積極調查處理反饋意見。有力推動《通知》的高效實施
(一)加強技術幫扶指導和業務培訓
繼續做好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幫扶指導,強化污染源監測技術培訓。國家本著提升地方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檢查能力的目標,加強對省級的自行監測監管幫扶指導,提升幫扶指導效能。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自行監測監管工作抽查互查,對市級開展幫扶指導,推廣有效經驗做法。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持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規范性開展監督檢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期污染源監測技術培訓,更新各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知識庫,加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配套教材的推廣應用,為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奠定基礎。
(二)推動污染源監測信息綜合分析應用
探索開展污染源監測信息在自行監測監管中的應用,強化污染源監測信息綜合挖掘分析,推動數據在管理決策中的應用,提高幫扶指導針對性。強化對重點行業、重點污染物指標、特征污染物指標、新污染物指標的排放特征及自行監測數據的規范性、真實性、可靠性等分析,為管理提供決策參考。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合作,推動污染源監測數據分析應用。
(三)加強智能化污染源監測技術研發應用
持續推進以執法監測需求為導向的快速、便攜、智能監測儀器研發和方法的標準化,包括顆粒物、VOCs和煙氣參數等,加大便攜、智能化現場監測設備配置應用。推動基于儀器物聯化的質控體系建立,實現現場質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證據鏈,保證數據質量以滿足執法監測需求。強化智能化自行監測檢查技術研究,提升自行監測數據質量和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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